配合法院找线索多年借款终偿还澎湃在线

2024/12/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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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贺某甲因拖欠王某某借款被诉至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后经湟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贺某甲应向王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并于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调解书生效后,贺某甲未履行义务,王某某遂于年9月23日向湟源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甲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贺某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故湟源县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告知申请人一旦掌握财产线索,及时提供后恢复执行。直到年1月,申请人王某某向湟源县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贺某甲的财产线索,即贺某甲所在的家庭承包农村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将要发放征地补偿款。收到财产线索后,执行人员将此案恢复执行,并立即前往湟中县多巴镇城西村村委会、多巴镇管委会、湟中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核实情况。在先后两次的核查与沟通后,得知被执行人贺某甲所在的户主为贺某乙(被执行人贺某甲之父)的家庭承包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三十余万元。湟源县法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贺某甲所有的补偿款份额予以扣划。但考虑到扣划会影响整个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进度,湟源县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贺某甲父亲贺某乙做思想工作,由贺某乙向湟源县法院作出执行担保,承诺收到补偿款后主动向湟源县法院履行元给付义务。年1月17日,保证人贺某乙主动向湟源县法院交付元,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人王某某同意放弃元债权,至此本案执结。

执行是实现法院裁判的重要路径。在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僵局后,申请人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一种值得鼓励和提倡的积极做法,执行人员能够及时调查核实线索、主动与当事人及案外人进行沟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在尽力做到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将案件妥善处理,让申请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所具备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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